top of page
Image by kazuend

​家庭看護

FOREIGN CARETAKER

家庭看護資格申請

112年10月15日起,勞動部放寬申請外籍看護,將巴氏量表效期自60天延長為一年有效,並放寬被看護者免巴氏量表條件

資格一:專業醫療評估

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評估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並開立診斷證明書:

 

重症案件(優先審查)

符合下列任一項:

  • 未滿80歲,全日照護需要者(巴氏量表35分以下)。

  • 80歲以上,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(巴氏量表60分以下)。

  • 失智評估量表(CDR)2分以上。

一般案件(依序審查)

符合下列任一項:

  • 85歲以上,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(巴氏量表任一項失能)。

  • 失智評估量表(CDR)1分,或持有失智症診斷證明。

資格二:身心障礙資格

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等級項目之一,並持有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:

  • 身心障礙證明

  • 身心障礙手冊即可提出申請。

資格三:使用長照服務

自核定長照服務日起:

  • 使用居家照顧服務、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

  • 連續達6個月以上

即可依長照資格提出申請。

其中:

  • 長照等級4級以上:屬重症案件(優先審查)

  • 長照等級2~3級:屬一般案件(依序審查)

資格四:失智症患者

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開立:

  • 失智症診斷證明書

  • 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(CDR)

符合下列情形:

  • CDR=1(輕度失智) → 一般案件

  • CDR≧2(中度以上失智) → 重症案件(優先審查)

新法放寬免評資格

符合下列情形,可免經醫療專業評估:

重症案件(優先審查)

  • 不分年齡,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。

  • 一年內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。

  • 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病症或病況(例如全癱無法自行下床、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)。

  • 70~79歲罹患血液淋巴腫瘤者。

一般案件(依序審查)

  • 80歲以上長者,檢附身分證明即可。

  • 70~79歲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。

申請文件準備

  •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

  • 受照顧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

  •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&謄本(三個月內)

  • 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&謄本(三個月內)

Image by Invest Europe

Copyright © 2026 茂翌國際有限公司 

bottom of page